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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彪与赵忠、袁满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袁满,李强,岳再军,王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满。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再军。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彪。委托代理人:李文华。上诉人赵忠、袁满、李强、岳再军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