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彪与赵忠、袁满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袁满,李强,岳再军,王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满。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再军。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彪。委托代理人:李文华。上诉人赵忠、袁满、李强、岳再军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