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88号原告魏某。被告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