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梅,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4074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668.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466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