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仁朝申请执行王自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朝,王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朝,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自兰,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李仁朝申请执行王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中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鄄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自兰在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因被执行人王自兰未履行(2015)鄄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自兰在鄄城御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