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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郭某某,女,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