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0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拘传到案,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建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城西桥附近的“西桥食品店”,从拉闸门上方爬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农某的一批香烟,后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2000元。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九曲桥路口的“灿茶果”饮食店,将饮品店的拉闸门打开后进到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何某一批香烟,后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2000元。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城象山街的“未来超市”商店,打开拉闸门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500元、瓶装酒一批及一些散装香烟,后将盗得的酒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300元。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妇幼保健院路口旁的“华劲批发部”商店,打开拉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现金约900元及香烟数包,几日后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100元。2014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德盛路的“中国铁通百色分公司德保营业厅”内实施盗窃,因在盗窃过程中店内的报警器报警,廖某没有偷到财物就逃离现场。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粮食局对面新城市场下坡路段的“建文粮油店”,打开拉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批香烟、食用油和饮料等物品,后将盗得的香烟和食用油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900元。2014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德盛路劲霸男装旁的“国珍松花粉店”,打开拉闸门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许某600多元现金及一批散装饮料、香烟等物品。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城上甲加油站附近的“兰姐副食品店”,将拉闸门打开后进到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郑某现金70多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香烟数箱,后廖某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4230元。2014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南隆街南郊市场附近的“季季利”商店,将该店拉闸门打开后到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劳某现金数十元及香烟一批,后廖某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低价出售,得赃款约3000元。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凌某证言、被害人郑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廖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但辩称失主的报案材料中财物的损失数额没有那么大,自己没有偷得那么多。请求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城西桥附近的“西桥食品店”,从拉闸门上方爬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农某的一批香烟,后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2000元。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九曲桥路口的“灿茶果”饮食店,将饮品店的拉闸门打开后进到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何某一批香烟,后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2000元。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城象山街的“未来超市”商店,打开拉闸门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约300元、瓶装酒一批及一些散装香烟,后将盗得的酒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300元。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妇幼保健院路口旁的“华劲批发部”商店,打开拉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现金约500元及香烟数包,几日后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100元。2014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德盛路的“中国铁通百色分公司德保营业厅”内实施盗窃,因在盗窃过程中店内的报警器报警,廖某没有偷到财物就逃离现场。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粮食局对面新城市场下坡路段的“建文粮油店”,打开拉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批香烟、食用油和饮料等物品,后将盗得的香烟和食用油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约900元。2014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德盛路劲霸男装旁的“国珍松花粉店”,打开拉闸门进入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许某400多元现金及一批散装饮料、香烟等物品。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城上甲加油站附近的“兰姐副食品店”,将拉闸门打开后进到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郑某现金70多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香烟数箱,后廖某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市低价出售,得赃款4230元。2014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窜到德保县南隆街南郊市场附近的“季季利”商店,将该店拉闸门打开后到店内盗窃,盗走被害人劳某现金数十元及香烟一批,后廖某将盗得的香烟拿到南宁低价出售,得赃款约3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0月24日在靖西县被德保县公安局拘传,民警随即对被告人廖某租用的桂K×××××号小轿车进行搜查,在小轿车后备箱查到廖某盗窃得来的2瓶茅台酒、1台蓝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21条完整的不同品牌香烟等物品以及钳子、万能钥匙、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1条完整的不同品牌香烟价值为1825元人民币。被盗的烟酒、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已返还失主,桂K×××××号小轿车已返还给承租人。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的身份情况。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廖某驾驶的桂K×××××号小轿车进行检查,查见各牌香烟、白酒、笔记本电脑及作案使用的钥匙、手电筒等物品,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将烟酒、承租的小轿车分别返还被害人和承租人。3、被害人郑某、劳某、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提供的被盗财物清单,证实这几名被害人店内被盗的财物及损失数额情况。二、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廖某在2014年6月21日向其公司租用车牌号为桂K×××××号小轿车,到案发时该车租车费用27600元,但被告人廖某只付16000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早上,其发现经营的“上甲兰姐副食店”商品被盗,烟柜里价格稍贵的烟都被盗走,收银台上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也被盗,大概损失25511元。2、被害人劳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季季利”店铺主要出售烟酒及喜事用品的批发,2014年10月24日早上8时发现店内的抽屉被翻动过。经过清点发现几十元现金及真龙、红双喜、玉溪等60条左右的香烟被盗,损失9000元左右。3、被害人农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0日早上9时许,其发现经营的“西桥食品店”内香烟被盗,损失价值6747.5元。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其发现经营的“灿茶果”饮品店内的香烟被盗,被盗的香烟有真龙、芙蓉王、玉溪、黄鹤楼等牌。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4年9月17日早上发现“未来超市”店内商品被盗,经清点发现被盗的商品有飞天茅台酒、赖茅酒、蓝河经典酒、丰谷酒、芙蓉王烟和现金500元,损失价值8774元。6、被害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开的“华劲批零部”在2014年9月21日早上发现被人盗走现金约900元,还有一条真龙烟和4包蓝龙烟,损失价值约1200元。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早上8时30分其发现经营的“建文粮油店”内的食用油和烟、饮料和1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损失价值约4296元。8、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0日早上9时许其去开“国珍松花粉店”门时发现有东西被盗,被盗的物品有价值约700元的香烟、100元的饮料和600元现金,一共损失1400元左右。9、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日凌晨4时许,其突然接到电话通知德保县德盛路19号中国铁通营业厅有短信警报,其便赶到营业厅,发现拉闸门开启了半人高左右,检查一番后没有发现有物品被盗,只是拉闸门的锁头和玻璃门的手把被撬坏。四、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德保县城总共盗窃九次。1、2014年4、5月份某天凌晨3、4点,其窜到德保县城西桥往武装部下坡路路口的“西桥便利店”,用梯子搭到卷闸门上方进入盗窃,盗得二十多条香烟和二、三十元零钱,天亮后将香烟拿到南宁市出卖,得款大约两千元。2、在第一次作案十多天后,其窜到九曲桥附近一个奶茶店,用携带的钥匙打开卷闸门,偷得十多条香烟,后将香烟拿到南宁市出卖,得币两千多。3、2014年9月份某天,其驾驶租来的桂K×××××号小轿车来到德保县城,凌晨三点多,其窜到“未来超市”,要了几包较好的芙蓉王香烟、三百块左右的散钱、十一瓶酱香酒及其他一些酒类,用纸箱和塑料袋分装后直接开车到南宁市出卖偷来的酒,得币三百元左右。4、2014年国庆节前某一天,其驾驶桂K×××××号小轿车来到德保县城,凌晨二、三点时窜到德保县妇幼保健院路口的“华劲批发部”,盗得两条红塔山牌香烟和五百块钱左右。两条烟放在车里,几天后才和其他的烟一起拿到南宁出卖,卖得一百元钱。5、距在“华劲批发部”那次偷得后相隔几天的一个晚上,其窜到南郊市场附近的“季季利”喜事用品店,在柜子里找到两个箱子装着的整条香烟,又在收银台那里找到二十元钱左右,将香烟放到车上,天亮后拿到南宁出卖,得币三千多元。那些香烟有真龙、红塔山、玉溪、红双喜等。6、同年国庆节前某天凌晨两、三点,其逛到云山广场对面河边,发现一辆面包车副驾驶座位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袋灵芝,便打开车窗偷要,后放在租来的小轿车后备箱里。7、2014年10月6、7日凌晨三点左右,其窜到新城市场路口一家粮油店,偷得几条香烟和两箱食用油,每箱有十瓶左右,后拿到南宁市出卖,共卖得九百元左右。8、2014年10月份某天凌晨,其窜到“劲霸男装”店旁边的“国珍松花粉店”,偷得四百元左右的散钱、几包烟和两条整条的烟,还拿了几瓶矿泉水和饮料。整条的烟放到车后备箱留着以后拿去卖。9、2014年10月中旬某天凌晨,其窜到上甲加油站岔路口附近的“上甲兰姐副食店”,偷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几十块零钱和三纸箱香烟,将三纸箱东西抬上车后备箱,后开车往靖西县城,天亮后从靖西直接前往南宁出卖,卖得4230元。除上述九起事实外,其还供述于2014年8月份左右某天凌晨窜到德保县城德盛路中国铁通营业厅内欲实施盗窃,但在翻看物品时因报警器响而未能得逞。五、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德价鉴字(2015)2号关于卷烟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民警在桂K×××××号丰田车后备箱内搜查到的13项各种品牌卷烟价格为1825元人民币。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被告人廖某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和对盗窃得来的物品、作案工具进行指认的基本情况。七、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廖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监控设备拍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辩称失主的报案材料中财物的损失数额过大,自己没有偷得那么多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财物的损失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罗列出来的被盗财物清单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加于佐证,在被害人陈述的被盗现金数额与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采纳被告人供述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被告人廖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廖某多次实施盗窃,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闭晟毓代理审判员 黄秀甜人民陪审员 黎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德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现住陆川县温泉镇园林路1号。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廖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廖某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廖某……(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廖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闭晟毓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书记员黄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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