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彭玉英与李跃新一审执行裁定���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英,李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彭玉英,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跃新,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跃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前交清本案执行标的款9000元,被执行人李跃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跃新在沧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跃新在沧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9000元的标的款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