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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会英诉被告被告王静静、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会英,王静静,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66号原告:薛会英,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河口区。被告:王静静,女,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小河村。被告:王凯,男,汉族,河口区义和镇小河村人,现住河口区新户镇小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会英诉被告被告王静静、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会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会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薛会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