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会英诉被告被告王静静、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会英,王静静,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66号原告:薛会英,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河口区。被告:王静静,女,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小河村。被告:王凯,男,汉族,河口区义和镇小河村人,现住河口区新户镇小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会英诉被告被告王静静、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会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会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薛会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