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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诉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功与被申请人刘敏、张世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功,刘敏,张世彬,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诉保字第27号申请人成功,男,1969年11月6日生。被申请人刘敏,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张世彬,男,1977年9月25日生。被申请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成功与被申请人刘敏、张世彬、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敏、张世彬、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8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燕位于本市建邺区恒山路199号X幢X单元1601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敏、张世彬、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8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二、对担保人张燕位于本市建邺区恒山路199号X幢X单元1601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