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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延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延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延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