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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万菊与周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菊,周建军,汪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陈万菊,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周建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第三人:汪雪梅,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菊与被告周建军、第三人汪雪梅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钱越、人民陪审员薛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倪 花审 判 员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