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锦光公寓东侧街营业房09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告:寿光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