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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陆某,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孔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