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甲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喀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甲。无前科。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6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6月1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5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喀喇沁��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辩护人张甲,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曲XX,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治中、宋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张甲、曲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刘甲向盛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称与他人合伙开办浴池,张乙(另案处理)与陈XX(另案处理)、祝X、李甲等人为获取利益为刘甲进行担保,担保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上加盖的担保人单位公章系刘甲找他人伪造,后刘甲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将贷款归还个人债务,致2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甲所骗取的贷款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没有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担保人对贷款进行了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刘甲以与他人合伙在赤峰市��山区开办浴池为由,以夫妻名义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万元。同时,被告人刘甲允诺给予好处费,让郑XX为其联系了有正式工作收入的张乙(另案处理)、陈XX(另案处理)、祝X、李甲、潘XX五名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因五名担保人的担保总额为15万元,刘甲在五名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找到孟XX进行担保,并允诺给予好处费。因担保人所在单位不能出具证明材料,刘甲找他人伪造了张乙、陈XX、祝X、李甲、孟XX、潘XX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加盖在事先从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取回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等材料上。贷款借出后,刘甲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将贷款归还个人债务。贷款期限届至,刘甲经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要未对20万元本金进行偿还。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2015年5月15日,刘甲偿还人民币11160元、张乙代为偿还人民币36581.34元、陈XX代为偿还人民币34835.57元,潘XX代为偿还人民币40800元,郑XX代为偿还人民币41914元,祝X代为偿还人民币42196元,偿还总额合计人民币207486.91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21日,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刘乙到喀喇沁旗公安局报案称,2012年7月20日,刘甲与妻子沈XX以经营洗浴为由,与潘XX、李甲等六个担保人串通,采取私刻单位财务印章、伪造工资证明的方法,诈骗该公司贷款20万元,请求查处。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6月9日8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红山区昭乌达路白马交通岗附近将刘甲抓获。3、证人刘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事。2012年7月份的一天,刘甲和妻子沈XX以经营洗浴为由要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款20万元,工作人员告诉刘甲需要找六个有固定工作的人担保。2014年7月20日,刘甲找了祝X、潘XX、陈XX、李甲、张乙、孟XX做担保人,六个担保人均提供了各自单位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手续齐全后,工作人员为刘甲办理了贷款20万元的相关手续,把20万元贷款借给了刘甲,约定还款期为2013年1月19日,贷款月利率为1.8%。之后,刘甲结息到2012年10月20日。贷款到期后,经工作人员出示贷款通知书和打电话进行催收,刘甲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并不断更换手机号。他们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经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查询,六个担保人的工资已被查封。之后,他们又到六个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情况,给他们的答复都是没有为担保人出具过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上加盖的���章均与担保人工作单位的公章不符,系伪造的。4、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他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做信贷员。2012年7月份的一天,他们公司的王甲主任跟他说,刘甲要在他们公司借20万元贷款,并让刘甲找六个有固定工作的人担保。之后,由他办理这笔业务。2012年7月19日上午,刘甲开车拉着他接上一个叫郑XX的人,又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中学找到张乙。他们到张乙的办公室后,他把制式的工资收入证明交给张乙,让张乙盖上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并让张乙提供工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过了一会,张乙将盖好章的工资收入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他把保证合同交给张乙,张乙在保证合同上签完字后,他们一起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的一个饭店。过了一会,担保人陈XX、孟XX、李甲、祝X、潘XX也先后到了饭店,他把工���收入证明交给这五个担保人。这五个担保人拿着工资收入证明和郑XX出去盖章回来后,他让这几个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上了名字,郑XX又将每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他们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他回到公司办理完手续后,公司将20万元贷款借给了刘甲。在他们公司办手续时,刘甲的妻子(沈XX)也到现场进行了签字。他不知道这几个担保人在工资收入证明上加盖的都是虚假的财务专用章,也没有对担保人的工资是否被查封情况进行调查。5、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的一天,刘甲给他打电话说想在赤峰市红山区开设浴池,需要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款15万元,让他帮忙找几个担保人,并告诉他只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就行,事成之后给每个担保人3000元左右的好处费。他帮忙联系了潘XX、祝X、张乙、李甲、陈XX五个担保人,并根据刘甲的要求,向五个担保人要了所在单位的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过了一个星期,刘甲开车拉着他和贷款公司的信贷员张甲到张乙所在学校的办公室。张甲确认张乙的工作单位后,他们一起到赤峰长途汽车站附近的庄户人家饭店。到饭店后,刘甲偷着将事先准备好的盖有潘XX、李甲、陈XX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交给他,让他回他住的鑫蕊旅店,把工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交给潘XX、李甲、陈XX,并告诉他让担保人分批到饭店。他在旅店让潘XX、李甲、陈XX在工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上填写相关内容和签上名字后,让担保人拿着到饭店交给了刘甲,刘甲又交给了张甲。之后,张甲将担保合同交给各担保人,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签上了名字。他们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张甲去贷款公司办手续。第二天,他打电话把潘XX、祝X、陈XX、李甲、张乙约到鑫蕊旅店,他给了张乙3000元好处费,给了潘XX、祝X、陈XX、李甲每人8000元好处费。刘甲借出贷款后的一天,孟XX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给刘甲的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到期后,他多次让刘甲还款,刘甲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并将手机关机。他不知道祝X和张乙提供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也不知道刘甲的贷款金额是20万元。6、证人张乙的证言证实,他在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中学工作。2012年7月初的一天,郑XX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的朋友刘甲想借15万元贷款开设浴池,让他帮忙担保,并承诺给他3000元好处费,他同意了。他问郑XX需要什么手续,郑XX说到时拿着身份证签字就行了。2012年7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郑XX开车拉着张甲在初头朗中学接上他,他们一起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的庄户人家饭店后,陈XX、祝X、潘XX、李甲、刘甲也陆续到了。张甲给了他和陈XX、祝X、潘XX、李甲每人一张空白的保证合同和一份工作及收入证明,让他们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拿着工作证明去盖章。之后,他们五个担保人和郑XX就出去了。他问郑XX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郑XX说不用他们管,让他们找地方呆一会再回去就行。他们回去后看见手续已经办完了。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张甲去贷款公司继续办手续,他们就都散了。贷款借出来后,郑XX给了他3000元的好处费。2014年3月份,贷款公司的王行长给他打电话,说刘甲借的贷款还没有还。他用自己的钱将他担保的3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36581.34元还给了贷款公司。他没有向贷款公司提供过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郑XX曾经问过他所在学校财会室电话、会计的名字和他的工资金额。他不知道贷款借据和保证合同上为什么写的贷款金额是20万元。7、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他在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中学工作期间,2012年7月初的一天,郑XX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的朋友刘甲想借15万元贷款开设浴池,让他帮忙担保,并承诺借出贷款后可以借给他1万元,他同意了。他问郑XX需要什么手续,郑XX说到时拿着身份证签字就行了。2012年7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郑XX开车在赤峰市新城区接上他后,他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郑XX。他们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东侧的庄户人家饭店后,潘XX、李甲、祝X、张乙、刘甲和信贷员张甲也陆续到了。张甲给了他和张乙、祝X、潘XX、李甲每人一张空白的保证合同和一份工作证明,让他们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拿着工作证明去盖章。之后,郑XX和刘甲跟着他们五个担保人出去了,他们问郑XX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郑XX把工作证明要过去,让他们找地方呆一会再回去。过了一会,郑XX回来,他们一起进屋,郑XX将把所有手续都交给了张甲。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张甲去贷款公司办手续,他们都去了郑XX租住的旅店。他和李甲、潘XX、祝X商量每人从刘甲借出来的贷款里用1万元,利息由他们自己负责,并由他拟写了一份用款协议。刘甲从贷款公司取回贷款后,按照协议扣除利息后,给了他和李甲、潘XX、祝X每人8000元,张乙分得了3000元的好处费。他没有向贷款公司提供过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他知道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上面的公章是郑XX或刘甲伪造的。他不认识孟XX,贷款公司向他们催要贷款时,他才知道刘甲的贷款金额是20万元和孟XX也是担保人的情况。2014年1月21日,他向贷款公司偿还了他担保贷款部分的本金和利息计34835.57元。8、证人潘XX的证言证实,他在沈阳铁路局通辽房产生活段工作。2012年夏天的一天,郑XX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的朋友刘甲想借15万元贷款开设浴池,让他帮忙担保,并承诺借��贷款后给他1万元好处费,他同意了。第二天,他填写了一份贷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并将三个月的工资表交给了郑XX。过了几天,郑XX约他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的庄户人家饭店后,他将身份证交给了郑XX。他看见陈XX、张乙、祝X和李甲等人也先后来到庄户人家饭店,刘甲将信贷员张甲介绍给他们。张甲让他们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又让他们拿着一张贷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回各自的单位去盖章。之后,郑XX和刘甲跟着他们五个担保人出去了。他们问郑XX单位的章怎么盖,郑XX把工作及收入证明要过去,说盖章的事不用他们管,让他们找地方呆一会再回去,以此制造出他们回单位盖章的假象。过了一会,他回到饭店门口,郑XX将一张盖好章的贷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交给他,他进屋后交给了张甲。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张甲去贷款公司办手续,他去了郑XX���住的旅店。借出贷款后,郑XX给了李甲、陈XX、祝X每人8000元,给了他2000元,剩下的6000元被郑XX借走了,刘甲又让郑XX给张乙3000元。郑XX曾问过他工作单位的全称,他没有给郑XX提供过他所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印模。他不知道刘甲的贷款金额是20万元。9、证人祝X的证言证实,他在赤峰市红山区园林管理处工作。2012年7月份的一天,郑XX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的朋友刘甲想借15万元贷款开设浴池,让他帮忙担保,他说自己的工资被冻结了,郑XX说没问题,并承诺借出贷款后给他1万元好处费,他同意了。之后,他把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和单位的联系电话给了郑XX,并告诉郑XX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叫徐X。2014年7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郑XX打电话让他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的庄户人家饭店后,他看见陈XX、张乙、潘XX、郑XX、刘甲等人也到了庄户人家饭店,刘甲将信贷��张甲介绍给了他们。张甲让他们在一份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后,他们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张甲,郑XX又将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甲。他们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张甲去贷款公司办手续,他和陈XX回家了。当天下午,郑XX给了他8000元好处费。贷款到期后,他和其他担保人多次让刘甲偿还,但刘甲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并更换手机号码。他不知道刘甲的贷款金额是20万元。10、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他在赤峰市第六中学中作。2012年7月份的一天,郑XX给他打电话说自己的朋友刘甲想借15万元贷款开设浴池,让他帮忙担保,他同意了。郑XX让他准备工资收入证明时,他告诉郑XX单位不给开,郑XX问过刘甲后,告诉他带身份证签字就行,其他的不用他管。过了几天的一天中午,郑XX开车拉着他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对面的庄户人家饭店。他到饭店后,看见陈XX、张乙、潘XX、祝X、刘甲和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张甲都已经到了饭店。之后,张甲给了他和张乙、祝X、潘XX、陈XX每人一份空白的保证合同,他们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又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张甲。吃完饭后,刘甲开车拉着张甲去贷款公司办手续。当天下午,郑XX在租住的旅店给了他8000元好处费。他没有向贷款公司提供过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也不知道刘甲的贷款金额为什么是20万元。他知道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上面的公章是郑XX或刘甲伪造的,他为刘甲担保时,他的工资已经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了。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丙、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证实,刘甲以经营洗浴为由找孟XX、祝X、潘XX、陈XX、李甲、张乙做担保人���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按约定提示刘甲还款,刘甲以各种理由推托后躲藏起来。经查证,该笔贷款未用于经营洗浴。该公司请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做诉前财产保全时,发现六担保人的工资已被他人申请查封,且六担保人的工资证明、工资表均系伪造。13、借款合同、贷款凭证、保证合同、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由祝X、潘XX、陈XX、李甲、张乙、孟XX进行担保,刘甲伪造部分虚假手续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万元的情况。14、用款协议证实,由潘XX、陈XX、祝X、李甲进行担保,刘甲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万元后,此款由潘XX、陈XX、祝X、李甲各用1万元,按1.8%产生的利息前期支付给刘甲。15、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赤峰市松���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事故交易清单、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证明、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证明证实,被查询人孟XX、陈XX、李甲、祝X、潘XX、张乙的银行账户为工资账户及被冻结的情况。16、喀喇沁旗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办案说明证实,为查明刘甲等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喀喇沁旗公安局于2014年6月16日在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孟XX、祝X、李甲、陈XX、张乙、潘XX为刘甲担保提供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和工资花名表原件,用于提供给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2014年6月24日,喀喇沁旗公安局接到鉴定意见后,将调取张乙等人的借款保证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和工资花名表原件退回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7、证明(6份)证实,张乙、祝X、孟XX、李甲、陈XX为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务专用章与各自所在单位提供的财务专用章不符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中学、赤峰市红山区园林管理处、赤峰市松山区水地学区中心校、赤峰第六中学、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中学提供的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等情况。18、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松公司鉴字(2014)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JC-3.1、JC-3.2上的“松山区初头朗中学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YB-3上的“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中学财物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JC-1.1、JC-1.2、JC-1.3、JC-1.4上的“红山区园林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YB-1上的“赤峰市红山区园林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JC-2.1、JC-2.2、JC-2.3、JC-2.4上��“赤峰市松山区水地学区中心校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YB-2上的“赤峰市松山区水地学区中心校财务专用章”、“赤峰市松山区水地小学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JC-4.1、JC-4.2、JC-4.3、JC-4.4上的“赤峰市第六中学财务专用章”与样本YB-4上的“赤峰第六中学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JC-5.1、JC-5.2、JC-5.3、JC-5.4上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中学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YB-5上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中学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19、证人王乙、王丙、隋XX、张乙的证言,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工作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工资证明,借款担保承诺书、催收还款协议,承诺书,身份证(均系复印件)证实,在姜XX贷款诈骗案中,孟XX、祝X、张乙、李甲为姜XX提供担保的情况。20、还款说明、还款凭证、利息凭���、还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截至2015年5月15日,刘甲偿还人民币11160元、张乙代为偿还人民币36581.34元、陈XX代为偿还人民币34835.57元,潘XX代为偿还人民币40800元,郑XX代为偿还人民币41914元,祝X代为偿还人民币42196元,偿还总额合计人民币207486.91元。21、被告人刘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他贷款购买了一台钩机,又租赁了五辆翻斗车搞工程,因工程不好做,到2012年7月份,他欠外债达到了30多万元。2012年7月份,他想与朋友合伙在赤峰市开办浴池,便想向喀喇沁旗盛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张甲说得找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人进行担保,每个担保人可以担保3万元,贷款月息为1.8分。之后,他让郑XX帮他找担保人。郑XX帮他找了祝X、潘XX、陈XX、李甲、张乙。贷款前的一个星期,郑XX把他和祝X、潘XX、陈XX、李甲约到一起,祝X、潘XX、陈XX、李甲同意给他担保,但要求他借给祝X、潘XX、陈XX、李甲每人1万元,他为了能借出贷款表示同意。因郑XX找的五个人只能帮他贷款15万元,他在五个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找了孟XX对另外的5万元进行担保。因祝X、潘XX、陈XX、李甲、张乙的工作单位不给在担保人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表上加盖公章,郑XX将这五个担保人在其他银行办业务时所用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表给了他。他通过路边地上的小广告,联系私刻了这五个担保人所在单位的财务印章。同时,他手里有孟XX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表,又让私刻公章的人给刻了孟XX所在的赤峰市松山区水地学区中心校财务印章。2012年7月18日,他将之前在贷款公司拿回的印有该公司名称的制式担保人工作证明复印了几份,同工资表一起盖上了他私刻的公章。第二天,他开车拉着张甲、郑XX找担保人办手续,郑XX将他事先盖好公章的工作证明和工��表偷着交给了张乙、祝X、潘XX、陈XX、李甲,这五个担保人又将手续交给了张甲。因这五个担保人不知道他要贷款20万元,所以在办手续时他没有让孟XX到场,而是在7月20日上午,他领着孟XX到贷款公司,将事先盖好公章的工作证明和工资表交给孟XX,孟XX办理担保手续时又交给了张甲。7月20日下午,他从贷款公司将20万元的贷款支出来。之后,他按每1万元扣掉6个月的利息1200元后,给了祝X、潘XX、陈XX、李甲每人8800元,给了张乙和郑XX每人3000元的好处费,张乙的好处费是他通过郑XX转交的。贷款借出来后,他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再也没有偿还过本息,贷出来的钱也没有用于开办浴池,而是偿还他之前所欠的债务了。贷款到期后,贷款公司的王行长多次向他催要,他都未能偿还,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进行躲避。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甲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担保人在案发后对贷款进行了偿还,可以对被告人刘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刘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学范审 判 员 朱景玲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