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平与童彩贞,重庆卡拉特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童彩贞,重庆卡拉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昶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39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18-3#,组织机构代码05173010-X。法定代表人樊能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珲,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何平,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童彩贞,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申请人重庆卡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25号17-1,组织机构代码55675785-0。法定代表人童彩贞。被申请人重庆昶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1号附1号20-9#,组织机构代码67613713-8。法定代表人何平。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何平、童彩贞、重庆卡拉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昶标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24855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