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汤培画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培画,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汤培画,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XX,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培画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培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由原告汤培画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