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壮强与郑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壮强,郑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壮强,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双庆,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李壮强与郑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双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壮强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李壮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壮强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5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5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同时径向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蓝城分局,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于2015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