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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海瑛与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瑛,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83-2号原告:许海瑛。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北寨村。法定代表人:郭社军,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老河口市洪山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文涛,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瑛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海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4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161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