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海瑛与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瑛,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83-2号原告:许海瑛。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北寨村。法定代表人:郭社军,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老河口市洪山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文涛,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瑛被告河南兴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海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64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161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