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在利与刘新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在利,刘新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宋在利,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新杰,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在利诉被告刘新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