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陈雪林、丁道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陈雪林,丁道攀,潘礼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48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兴街22、26号。负责人:郭鲜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琪。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屠呤。系原告员工。被告:陈雪林。被告:丁道攀。被告:潘礼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陈雪林、丁道攀、潘礼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17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