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江与被执行人李金喜、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江,李金喜,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江,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李金喜,男,1975年9月10出生,住马鞍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葛江与李金喜、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葛江对被执行人李金喜、张红艳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喜、张红艳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