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第00353号原告尹某某,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免。审判员 孙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