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辖终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臧静秋与成爱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爱民,臧静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辖终字第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爱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静秋,居民。上诉人成爱民因与被上诉人臧静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爱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爱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爱民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