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蔡玉美与杨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5号原告:蔡玉美。委托代理人:章俊斌、翁鹏威,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美诉被告杨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玉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蔡玉美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 霞人民陪审员 ���XX人民陪审员 汤 存 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支 沪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