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光富,冉红林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富,冉红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罗光富,男,生于1952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冉红林,男,生于1971年1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工业园B区。组织机构代码:67868449-3。法定代表人谭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宗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光富、冉红林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罗光富、冉红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光富、冉红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富、冉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0.00元,由原告罗光富、冉红林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