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长岛鲁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礼军、庞亚莉、长岛县莱莹燃气有限公司、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长岛宏升工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长岛鲁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礼军,庞亚莉,长岛县莱莹燃气有限公司,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长岛宏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被告长岛鲁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王礼军,执行董事。被告王礼军,(要塞大门南侧)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庞亚莉,(要塞大门南侧)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长岛县莱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王礼军,执行董事。被告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庞亚莉,执行董事。被告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要塞大门南侧)。法定代表人庞亚莉,执行董事。被告长岛宏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王礼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岛鲁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礼军、被告庞亚莉、被告长岛县莱莹燃气有限公司、被告长岛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岛鑫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长岛宏升工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七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七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