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凤苓与李红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马凤苓。委托代理人于海洋(原告之子)。被告李红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断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雅茜,该公司职员。原告马凤苓与被告李红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凤苓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被告李红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耿雅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凤苓诉称,2014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李红雨驾驶津M×××××号小轿车沿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静海县胜利大街与北纬二路交口,撞由东向西驶来的马凤苓骑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损,马凤苓手机损坏,马凤苓及其乘车人杨文静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李红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凤苓、杨文静不负事故责任。故原告马凤苓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车损600元、评估费200元、手机损失1999元、太阳镜损失3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红雨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红雨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是我所有,事故时是我驾驶。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我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我公司对原告车损进行查勘认可车损500元,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车损不予认可。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主张的手机损失及太阳镜损失没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李红雨驾驶津M×××××号小轿车沿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静海县胜利大街与北纬二路交口,撞由东向西驶来的马凤苓骑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损,马凤苓手机损坏,马凤苓及其乘车人杨文静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李红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凤苓、杨文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马凤苓的车损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委托天津市静海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600元,支付评估费200元。另查,被告李红雨驾驶的事故车辆为其所有,该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评估费票据、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被告李红雨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故该公司应首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红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凤苓主张的车损600元、评估费200元,证据充分,本院均予支持。手机损失及太阳镜损失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评估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评估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凤苓车损600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凤苓评估费200元。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红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