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都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