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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与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孙××.被执行人尚××。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恢字第185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恢字第1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