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与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孙××.被执行人尚××。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恢字第185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恢字第1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