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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芳伊与被告卢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伊,卢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林芳伊,女,住慈利县。被告卢永华,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芳伊与被告卢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芳伊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芳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伊撤回对被告卢永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芳伊负担。审判员  孙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