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2009年12月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于2014年8月26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栅栏观音寺街某酒楼收银台内,盗窃陈XX人民币12700元。被告人刘×于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刘×退赔未缴之赃款,发还被害人陈小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