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霍兴福与崔小文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兴福,崔小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霍兴福。被告崔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兴福与被告崔小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兴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兴福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