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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秦某某,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段雪梅,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