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俞国华与潘秦辉、潘时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国华,潘秦辉,潘时富,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俞国华。被执行人潘秦辉。被执行人潘时富。被执行人李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0128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秦辉、潘时富、李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秦辉在买受人吴仲淼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秦辉在买受人吴仲淼处收入壹拾壹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