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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等与郭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郭某丙,(系二原告之父)。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诉被告郭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中由于原告郭某乙已变更为由被告自行抚养,郭某甲由其母亲自行抚养,现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郭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