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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12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被告:郑某,男,汉族,1969年007月23日出生,住合肥市。原告叶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