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英德市中���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己清、郑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林己清,郑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法定代表人:郑浩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己清,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金树,男,汉族,1954年12月1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本案在审理上诉人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己清、郑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送达,上诉人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25由上诉人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惠文代理审判员 禹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