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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诉薛海龙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薛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双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薛海龙,男,汉族,农民。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薛海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薛海龙原有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二层,证书编号:商集建(1997)字第557011号,用地面积21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3.2平方米。2014年5月薛海龙以家庭人口多房屋不够居住为由与本村一组村民魏长栓和祁东伟协商,以无偿使用魏长栓承包地和给付祁东伟4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使用其两家承包地建房。2014年11月4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对薛海龙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了解,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11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0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砖混两间二层楼房已建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薛海龙退回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2、责令薛海龙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薛海龙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薛海龙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薛海龙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蒋鸿敏审判员  陈中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