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项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孙某某,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孙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