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超杰诉郑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张超杰,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委托代理人牛力,甘肃雪之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雯,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原告张超杰诉被告郑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以来在合作市当周街经营“香慧”干锅麻辣烫店,麻辣烫店中所需的水产品、肉食品、调料等一直从原告经营的位于合作市银亿市场内的“百味全调料铺”中购买。2013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货款进行了核算,被告共计拖欠货款34270元,由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共偿还货款10270元,剩余2400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超杰诉被告郑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超杰提供的被告郑雯的电话无人接通,住所、送达地址不详,导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2015年4月20日本院通知原告张超杰补正被告郑雯具体明确的信息。2015年4月24日原告张超杰提供被告郑雯位于兰州市的家庭住址,同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告郑雯送达诉讼材料,2015年4月25日法院专递以地址不详为由被退回,因而原告张超杰的起诉中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超杰的起诉。原告张超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