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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群众。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支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初以来,被告人穆某多次在辛集市某宾馆、某宾馆开设房间容留闫某吸食冰毒。2015年1月21日17时许,穆某与闫某二人在辛集市某宾馆109房间吸食冰毒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辛集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严重认定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说明;2、证人闫某、赵某、郝某的证言;3、被告人穆某的供述;4、检查、辨认笔录;5、某快捷宾馆的监控光盘1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穆某通过网上认识了闫某,并得知闫某吸毒。自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穆某多次在辛集市某宾馆、某宾馆开设房间容留闫某吸食冰毒。2015年1月21日17时许,穆某与闫某二人在辛集市某宾馆109房间吸食冰毒时被当场抓获。该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1月21日下午,辛集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辛集市某宾馆109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一男一女在房间,男子叫穆某,女子叫闫某。在房间南侧床头柜上发现有塑料吸管一支,玻璃锅一个,穆某称以上两件物品为自己的吸毒工具,后将该二人传唤至辛集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2、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2日决定对穆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21日17时45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某宾馆109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南侧床头柜上发现有塑料吸管一支,玻璃锅一个,并对其吸管进行拍照。4、辨认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29日21时10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让证人郝某辨认,郝某辨认出4号男子就是在某宾馆住宿的男子,该男子即是被告人穆某。2015年3月2日16时47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让证人赵某辨认,赵某辨认出7号男子就是在某宾馆住宿的女子,该女子即是闫某。2015年3月2日17时02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让证人赵某辨认,赵某辨认出10号男子就是在某宾馆109房间住宿的男子,该男子即是穆某。2015年3月17日10时50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让证人闫某辨认,闫某辨认出4号男子就是容留她吸毒的穆某的男子,该男子即是穆某。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扣押吸毒用玻璃锅一个,吸管一个。6、光盘一张证实穆某入住某快捷宾馆的监控情况。7、证人闫某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主要内容:他们吸毒俗称“溜冰”,把冰毒放到锡纸上点燃后,用冰壶进行吸食,冰毒和吸毒工具是穆某准备好的,2015年1月21日中午之前他给辛集市一个叫穆某的男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辛集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快捷宾馆109房间,他就赶过去,进了房间他看到穆某正在吸毒,她也就吸了几口。之前他俩一起吸过七八次,她和穆某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聊天过程中他俩知道对方都吸毒,第一次吸毒是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她在辛集市某宾馆住着,穆某给她打电话到宾馆找她,她俩在204房间一起吸食了一次冰毒,是穆某带去的冰毒,冰壶是穆某在宾馆买了饮料,用饮料瓶改制成的,她见他从他手包里拿出来一小袋,具体多少不知道。第二次穆某在某宾馆重新开了303房间,接下来大约一周时间,穆某一直在某宾馆303房间及对面、隔壁房间更换房间,他每天给她打电话发短信让她过去找他吸毒,她也去了五六次,每次去她俩就一起吸毒,每一次的冰毒和吸毒工具都是穆某准备好的。直到2015年1月19日,穆某换到某快捷宾馆108房间,那天她也去宾馆108房间找他吸过一次,最后一次他搬到了109房间,她跟他在109房间吸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8、证人赵某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月21日早上八点他到某快捷宾馆接班,直到2015年1月22日早上八点交班。1月21日当天中午有一个三十多岁男子来宾馆在109房间开房,他就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让他交了一百元押金,几分钟后,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也来到了宾馆进入了109房间,期间那个男的到前台买了一瓶饮料,一直到下午五点半左右,来了几名警察将那两个人带走了。那个男的登记时说没带身份证,也没登记他的信息,那个女的也没有登记,他也不知道她的名字。在2015年1月19日他值班的时候,大概傍晚也是这名男子到宾馆开了108房间入住了,具体几点记不清了,第二天就退房了。9、证人郝某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主要内容:大约在2015年1月12日、13日有个戴眼镜的男子在某宾馆登记入住,当时他没有带身份证,他也没有给那人登记,因为该男子住宿时间比较长,住宿每天交房费,所以有印象。大概在2015年1月19日上午他给那人办的退房手续。他能够辨认出该男子。10、被告人穆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21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网友在辛集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快捷宾馆109房间吸毒后,民警赶到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闫某是他从网上认识的网友,真名不知道。他们吸毒俗称溜冰,毒品就是晶状体的冰毒,把冰毒放到锡纸上点燃后,用冰壶进行吸食,冰毒是他从尤某手里买的,工具是他用饮料瓶改制的。之前他俩在一起吸过五次,第一次吸毒是十多天前的一天,他跟闫某打电话聊天,她说在辛集市某宾馆204房间住着,他就带着冰毒和吸管等吸毒工具到某宾馆找她,去了以后他在宾馆买了饮料,用饮料瓶制作了冰壶,他俩在204房间一起吸食了一次冰毒,200元买了一小袋,分三次吸了。第二天他在某重新开了302房间,他俩在302房间采取同样的方式吸了一次,第三天他又换到204房间,他俩同样在204房间吸了一次,每一次的冰毒和吸毒工具都是他准备好的。过了几天,也就是2015年1月19日,他带着冰毒和吸管等物品到某快捷宾馆开了108房间,闫某跟他打电话联系问他在哪,要找他吸毒,他告诉她在某快捷宾馆,她过来找他,他俩在108房间一起吸了一次,后来他们就走了。最后一次就是2015年1月21日下午,他带着冰毒和吸管到某快捷宾馆开了109房间,她给他打电话找他,他俩在109房间吸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每一次的毒品都是他提前准备好的,从尤某手里买来的,一小袋能吸两三次,具体多少他不知道。在某宾馆他借用的闫某的身份证登记的,在某宾馆没用身份证登记就开了房,房费都是他付的。11、辛集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辛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对闫某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二年。12、辛集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及吸毒人员成瘾严重认定报告书证实,闫某甲基苯丙胺物质尿液检测呈阳性;穆某甲基苯丙胺物质尿液检测呈阳性。吸毒人员成瘾严重认定报告书证实闫某吸毒成瘾严重。13、侦查说明证实,尤某经传唤未到案,其母亲周某某称已多年未联系尤某,尤某未到案。14、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穆某的基本情况,无犯罪前科。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本案涉及的证人闫某、赵某、郝某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明知他人吸毒而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宾馆内吸食毒品,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穆某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穆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春英审判员  张丽梅审判员  乔喜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冬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