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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与罗炜、孟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罗炜,孟建军,孟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初字第00257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3号。负责人:程艳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黎。委托代理人:黄雅洁。被告:罗炜。被告:孟建军。被告:孟睿。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与被告罗炜、孟建军、孟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罗炜、孟建军、孟睿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罗炜、孟建军、孟睿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