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永峰与李雨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峰,李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峰,男,汉族,住扶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雨青,男,汉族,住扶风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吴永峰与被执行人李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雨青偿还申请人吴永峰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永峰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作执行和解工作,申请人吴永峰与被执行人李雨青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祎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