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张萌,张金杰,张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负责人王骏,行长。被执行人张萌,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苘山镇山城。被执行人张金杰,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凤君,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又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1、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2、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礼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