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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金坛市彩凤制衣厂与周冬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彩凤制衣厂,周冬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金坛市彩凤制衣厂,住所地金坛市西环一路10号。投资人靳网保,厂长。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冬明。委托代理人李益俊,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彩凤制衣厂诉被告周冬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彩凤制衣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彩凤制衣厂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彩凤制衣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坛市彩凤制衣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