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崔希平与王蓬勃、何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希平,王蓬勃,何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崔希平,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蓬勃,男,成年,汉族,农民。第三人何召,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希平与被告王蓬勃、第三人何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希平承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