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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铭与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正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正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陈铭。被告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梅教街会友大酒店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肖崇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正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诉被告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正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铭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蔡正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铭负担。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