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存存诉康士其、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存,康士其,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佳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马存存,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被告康士其,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被告刘云,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存存诉被告康士其、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存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云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XXXXXX帐号并暂停支付。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存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云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XXXXXX帐号并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承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