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玮龙与陆八一、陆大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玮龙,陆八一,陆大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李玮龙。被告:陆八一。被告:陆大一。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永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玮龙诉被告陆八一、陆大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玮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玮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玮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元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