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陆陆与崔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陆陆,崔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李陆陆。被告崔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陆陆诉被告崔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陆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洁 搜索“”